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商达利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侵犯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作者和作品:鲁智《你为什么是穷人》
案情回放:
2002年5月,鲁智以笔名“古古”出版了《你为什么是穷人》一书。2005年3月9日,鲁智与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授权书,授权由中文在线独家以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其作品《你为什么是穷人》,并可独立对上述授权范围内数字图书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2005年8月,中文在线发现北京商达利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华零售网在为公众开放免费下载《你为什么是穷人》作品服务,其行为没有经过鲁智或者中文在线的授权,侵犯了中文在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中文在线于2005年10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商达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中文在线著作权经济损失4万元和公证费1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北京商达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中文在线公司不应是本案原告,而应该只是作者鲁智的代理人,仅有代理诉讼的权利。鲁智与漓江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规定漓江出版社享有以数字化、电子音像出版物等载体使用《你为什么是穷人》的专有使用权,这与中文在线公司提出的独家使用有矛盾,故中文在线公司无权独家使用《你为什么是穷人》一书。另外,北京商达利科技有限公司所属中华零售网上的文章都是注册会员自己上载的,是会员的个人行为,与北京商达利科技有限公司无关。中文在线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且其也没有在其网站上上载该书,不存在其网站访问量和该书下载减少的问题,故中文在线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总之,请求法院驳回中文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查明若干事实,并认为,根据作者鲁智给中文在线公司的授权书及其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的“相关授权书说明”,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你为什么是穷人》一书在授权期限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文在线公司对在授权期内的任何侵犯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所属的中华零售网上全文上载《你为什么是穷人》,并向公众提供免费下载服务,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冲击了中文在线公司的市场,构成了对中文在线公司就该作品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判决:
根据案件事实和原被告双方的签辩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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