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COAPU研究首页 >> 其它案例 >> 张承志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张承志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008-04-11 17:04:48  作者:佚名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侵权的程度进行考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顶、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张承忘创作的文学作品《黑骏马》、〈北方的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张承志公开致歉。致歉内容必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根据判决书内容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一 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的电子版主页上,有关费用由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承志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三干零八十—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一百六十六元;四、驳回原告张承志要求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赔偿其精神损失人民币五千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元(原告张承志已预文),由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单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research/2008/0411/content_26.htm

[1] [2]
责任编辑:bianji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评论 0条评论  发表/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返回顶部】【关闭窗口】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相关文章  


投诉咨询电话:010-51666587 投诉信箱:coapu@chineseall.com
Copyright⊙2005-2006 coapu.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8009851号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号码:1101081499
本网版权属COAPU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有转载需求的用户可直接与coapu@chineseall.com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