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程度进行考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顶、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张承忘创作的文学作品《黑骏马》、〈北方的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张承志公开致歉。致歉内容必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根据判决书内容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一 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的电子版主页上,有关费用由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承志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三干零八十—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一百六十六元;四、驳回原告张承志要求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赔偿其精神损失人民币五千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元(原告张承志已预文),由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单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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