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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立法有待调整

现在数字化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带来了新的冲击,原有著作权法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现代新技术发展的需要。著作权法的发展史是一个不断地对新的技术挑战做出相应的法律反应的过程。由于目前著作权保护完全是个被动的过程,因此或许我们在修正著作权之前,得先把它完全颠覆。” 在数字化时代,传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邻近权需要作出新的具体的规定。
    从国际版权法对于新的传播技术的适应状况看,这一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目前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条约主要是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中有关版权人各项传播权的规定是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逐渐出现的,针对不同类的作品、不同的传播方式,适用不同的权利,这便造成了伯尔尼公约无法完全覆盖网络传播这一新的传播方式。这包括:网络传播中最常见的作品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摄影作品、绘画艺术品及图形作品等,但对于这些种类作品的传播,在伯尔尼公约中得不到相应的权利。这些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不属于戏剧、戏剧—音乐、音乐作品的表演,也不属于文学作品的朗诵,因此不适用于伯尔尼公约的第11条第1款ⅱ和第11条之3款ⅱ规定的传播权;这种传播又不同于以广播或其他无线电以及有线电方式向公众的传播,因为广播等传播方式是单向播送,而网络传播是双向,交互性的,因此也不适用伯尔尼公约第11 条之2第1款ⅰ和ⅱ、第14条第1款ⅱ以及第14条之第1款规定的传播权。为此1996年12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外交会议上形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即(“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唱片条约》即(“WPPT”),这两个条约赋予了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但WCT和WPPT这两个条约只是勾勒了这种新的专有权的轮廓,并没有限定具体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这些具体的问题需由成员国的国内作出规定。 由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网络传播权的具体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及时地调整和充实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就显得非常必要。

网络版权立法有待调整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立法加快步伐

     自1990年9月7日颁布、199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立法工作一直受到社会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该稿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肯定。2002年后,在1996年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稿。之后,国家版权局多次召开研讨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推进该工作进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及《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2007年9月,国家版权局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小组,并于9月20日在京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会议”,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听取意见和建议。会后,国家版权局对草案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

(源自京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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