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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走过百年路--写在我国著作权法颁布20周年之际

2010-09-06 09:28:36  作者:bianji  来源:知识产权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颁布,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版权法律保护由此踏上了新的征程,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构筑起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在这20年中,我国版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通过司法审判程序,对大量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培养了一批专业审判人员;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全社会保护版权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近年来,我国版权审判领域不断拓宽,在传统的著作权案件总体上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版权司法保护逐步扩展到网络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等全新领域,尤其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近年来迅猛增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得到提升。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万件和3.05万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5.49%和29.73%,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1.53万件,比上年增长39.73%。

  

      在这20年来,我国版权业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全球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大约为5.6%,对就业的贡献是5.8%。而我国版权产业对GDP的贡献已达到6.5%,对我国就业的贡献占6.8%,超过世界平均水平。2009年,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的总产值超过了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0%,其中我国数字出版总产值达到近800亿元。

  

       著作权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体系,在成长过程中,不断进行自我更新完善。在这20年的进程中,著作权法经历了两次修改,在各类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版权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的修改和完善。

  

      在进行法律修改的同时,我国还相继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的付酬办法,在著作权领域形成了“一法五条例”法律体系。另外,从1992年起,我国先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6个公约。“一法五条例”和加入6个公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用2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

  

      当前,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我国版权保护面临“外有压力,内有需求”的形势,更需要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让这部法更能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尊重,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推动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大繁荣。(知识产权报 木易)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newknowledge/2010/0906/content_11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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