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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决定修改

2010-03-02 09:07:58  作者:bianji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newknowledge/2010/0302/content_1146.htm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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