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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对KTV执行诉前证据保全 解决取证难

2009-11-09 09:08:59  作者:bianji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10月29日,根据权利人申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针对该市金辉娱乐有限公司、蓝色天空等7家卡拉OK厅违法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执行诉前证据保全。这意味着在权利人起诉之前,法院将通过司法程序固定证据,解决了长久以来权利人在卡拉OK厅取证难、风险大的问题。
   

名词解释:何为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可以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证据的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

  

回放 侵权店家猝不及防

  

10月28日14点40分,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带着法警首先赶到宜昌市环城东路的一家卡拉OK经营场所。
  

侵权店家显然没有料到权利人会动真格的,对起诉毫无准备。执行当天,放眼望去,歌厅内外仍然是余音袅袅,绵延不绝。法官现场出示身份后,依法对涉嫌侵权的作品及设备予以记录。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店家先是不配合司法人员打开音乐曲库,继而又试图阻止司法人员取得涉嫌侵权作品的详细资料,给他们的工作带来阻碍。
  

截至10月29日18点,法官一行三人对7家KTV执法完毕。初战告捷。消息在行业圈内迅速传开,引起震动。

  

议论 维权形势催生新思维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 法院对侵权卡拉OK店家执行诉前证据保全,将给侵权店家的心理防线造成瓦解性影响。在法院执行了证据保全之后,权利人便掌握了主动权,这些侵权证据将不会因为店家的防御性动作而被毁灭或破坏,通过法庭质证后,它们将成为判断店家侵权与否的事实根据。
  

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 擅自使用他人知识财产而不付费是阻碍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的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容的。这次在卡拉OK行业实施诉前证据保全虽是首次,但其实这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在严格依法办事。
  

中国版权法专家郭禾 这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前证据保全,是中国卡拉OK经营场所侵权诉讼中解决“取证难”问题的“破冰”之作。本案的发生,标志着司法实践中应对卡拉OK侵权案有了新思维。在案件中执行诉前证据保全,既有利于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展示被告KTV的侵权证据,也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结,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吕文举 这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破以前的证据提交模式,不仅减少了权利人维权成本的支出,而且解决了权利人取证难的问题,这对权利人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启示 行业观念亟待转变

  

以往权利人在维权时,只是在卡拉OK经营场所手工取得涉嫌侵权作品的证据,效率较低。而证据保全可以尽可能多地保全店家VOD设备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宁立志指出:“受侵权作品数量之巨,反映我国音像著作权维权形势之严峻,最终改变这一状况还有待全社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风气的形成。”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当前经济形势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加强和提升,不能削弱和放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手段,要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newknowledge/2009/1109/content_1082.htm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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