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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节目转播维权案频"亮相"引深思

2008-08-26 09:50:22  作者:孙月丹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继十天前一纸诉状将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8月13日又开出奥运转播维权第二单,状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奥运转播侵权,索赔金额高达410万元。此外,新华社近日也报道了广西关闭一家非法转播奥运会开幕式网站的消息。

  伴随着北京奥运会的盛大开幕,奥运转播维权案也频频“亮相”。怎样才能获得奥运转播权?如何追究国内外的各种侵权行为?通过哪些渠道加强对奥运转播权的保护?带着对奥运转播权的诸多疑问,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项目主任杨力。

  国际奥委会对奥运转播享有“版权”

  “奥运转播权主要是指电视、广播领域的传统转播,但本届奥运会可谓是历史上‘最网络化’的一届,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也登台‘演出’,这在百年奥运的历史上尚属首次。”杨力开门见山地指出本届奥运会在奥运转播权上实现的历史性突破。

  追溯起奥运转播权的发展轨迹,杨力介绍说,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之前,奥运会的转播权基本上都是与电视台谈判。对1996年后的奥运会,国际奥委会加大了对转播权销售的干预力度,并相应地弱化了各国组委会的权力。而新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2001年上任后,严格规定了奥运电视投标过程,所有持权转播商须通过法律协议合法地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授权,并与其签订电视转播协议,支付高昂的电视转播权费,才可能获得奥运会转播权授权。

  “奥运会转播权更像是受国际奥委会委托而由奥组委和参赛运动员共同创作的作品,国际奥委会享有其‘版权’,通过转播权合同又把该权利转让给出价合理的电视台或网站。”杨力用这个比喻来形容奥运会转播权,他说,《奥林匹克宪章》是奥运会乃至奥林匹克运动的“宪法性”文件,也是任何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和组织必须遵守的章程。宪章中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转播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是国际奥委会享有奥运会转播权的法律依据。

  奥运节目成巨型“蛋糕”

  去年年底,中国中央电视台正式与国际奥委会签订协议,央视国际(CCTV.com)成为唯一一家拥有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奥运新媒体转播权益的机构。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授权要求,中央电视台新媒体传播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同时新媒体传播要求限制内容下载、超期限使用以及打击盗链等非法传播行为。

  作为奥运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奥运节目的诱惑力不言而喻,各大网站也纷纷盯上这块巨型“蛋糕”。

  外派机构多,驻外队伍规模大,是驻滨海大型公司企业的一大特点。地域管辖上的限制,使这些外派机构成了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真空地带”。冯云翔的“远征”,是滨海新区检察机关跨区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一个“缩影”。

  “在‘先试先行’的政策语境下,预防职务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比查办案件更加重要,更要靠前工作。”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张平发加重语气地说。

  落户滨海新区的国家级、省部级建设项目,大多覆盖面积广、干部规格高、资金流量大、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相互交织,而这些项目大部分都被列入检察机关专项预防的重点。显然,滨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势之复杂、难度之大,绝非一两家检察院所能担当。

  在充分运用传统个案预防、重点预防、系统预防、行业共建预防等方法的基础上,突破区域管辖“瓶颈”,探索专项预防“跨区域、跨层级联动”新模式,成为新区预防工作深入开展的迫切需要。为此,天津市检察院正着手推行“全市专项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统一组建专门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开展工作,并部署建立专门针对滨海新区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

  今年4月28日零时,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新航站楼顺利交付使用。2005年8月新航站楼开工建设时,东丽区检察院与天津市检察院跨层级联动,共同派员深入该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实现了工程质量和廉洁的“双优”。

  刑事司法适当优待“经济能人”

  “由于行为人在某一正在进行的重大项目或工作中具有其他人在短时期内无法替代的作用。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确认犯罪的基础上,将刑事诉讼程序暂停下来,待暂停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原有的程序”。这是天津检察二分院在年初的一份调研报告中提出的创新工作机制之一。

  今年3月,这一提议在大港区检察院得到落实。当月,该院在查处该区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苏某涉嫌受贿案时发现,苏某是区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系统和压力管道注册登记系统唯一的操作人员,正在负责全区迎接奥运特种设备检查工作。该院果断决定对苏某取保候审,让其暂时回到工作岗位戴罪立功。苏某回到工作岗位后表现突出,共排除不安全隐患14处。检查活动结束后,苏某重新到案接受审查。

  此外,滨海检察机关还开始尝试在确保办案顺利的前提下,对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尽量减少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更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办案给公司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大联席会”应对“一院多管”

  今年3月12日上午,一场特殊的联席会议在塘沽区检察院召开。该院在会上要“以一对六”――前来参加会议的6家公安机关所办案件,竟然都由该院对口负责审查。会议的内容也相当务实――专题研究港口地区盗窃仓库犯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问题。长期以来,6家公安机关对该类犯罪,尤其是就地倒库销赃的案件,在既未遂上认定各不一样。会议最后决定对此类犯罪统一按既遂认定。

  据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沈宝介绍,由于产业布局的特殊性,塘沽区被人为划分成了6大“管片”――天津港区大院内发生刑事案件由港区公安分局专管,中海油集团辖区内的刑事案件由南疆公安分局专管,中铁八局大院内及其外派人员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该局公安处专管,天津海域内流动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天津海事局公安局专管,海上走私、海上盗窃、海上肇事及危害海上矿产资源安全案件则由天津市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专管,塘沽区公安分局则负责区内上述“管片”以外的刑事案件。

  一区多管、跨区多管、一院多管的情况,在滨海新区并非特例:开发区检察院负责对口受理开发区、保税区、新拓展的西区、及保税空港物流区的刑事捕诉案件;汉沽、大港两区检察院也存在一区多管的情况。协调侦查管辖、统一执法尺度,是整个滨海新区检察机关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

  今年2月,塘沽检察院主动与公安、海警、边防等部门协商,发起建立“检察公安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区内刑事案件管辖争议、办案标准、疑难问题、工作衔接和辖区治安状况等进行沟通,统一思想,研究解决方案。开发区检察院也开始着力探索“一对多”的长效联系机制。

  滨海检察领域别样的“综合配套试验改革”刚刚开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必将面临更多新生问题。梦想无限的滨海未来,留给检察机关的将是一长串“问号”。(上接第一版)有媒体报道称,在奥运火炬传递过程中,已有多家网站转播涉嫌侵权。更有媒体报道,奥运会开幕式后3天时间,全球发生1600多起未经许可盗播奥运赛事的现象,其中侵权有85%发生在发达国家,在中国有100多起。

  如何对侵权者予以追究?杨力告诉记者,在我国,对于未经许可盗播奥运赛事的行为,持权转播商,也就是中央电视台,可以通过各地的版权执法部门进行举报,要求给予处罚;也可以到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去起诉,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赔偿。而发达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更高一筹,所以在国外的盗播奥运赛事的现象相对更多,对于国外的这种侵权行为,就只能由当地的授权转播商按照当地的法律来追究侵权行为人。

  奥运推动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网络盗播现象,目前我国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但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地完善,奥运也将推动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杨力欣慰地告诉记者。

  “不久前,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联合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特别针对奥运会期间可能出现的通过网络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情况,要求各地根据《奥林匹克宪章》、我国政府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有关协议、著作权法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重点打击,无论个人或网站,如果在录制比赛实况后上传到网络,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影响到版权权利人的利益,都属于侵权,将要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同时建立了‘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承诺针对奥运侵权行为的投诉在2个小时之内进行回应处理。”杨力介绍说。

  杨力特别提到,国家广电总局日前在其主办的“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论坛”上要求,针对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其他社会网站,将通过网络信息监管部门对拥有不良传播记录的单位、公司给予通报、警告,并将不良传播记录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挂钩。此外,新媒体也要严格自律,携起手来共同抵制奥运会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侵权盗版行为也尤为重要。

  如何对侵权者予以追究?杨力告诉记者,在我国,对于未经许可盗播奥运赛事的行为,持权转播商,也就是中央电视台,可以通过各地的版权执法部门进行举报,要求给予处罚;也可以到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去起诉,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赔偿。而发达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更高一筹,所以在国外的盗播奥运赛事的现象相对更多,对于国外的这种侵权行为,就只能由当地的授权转播商按照当地的法律来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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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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