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COAPU新知首页 >> 政策指导 >> 关于落实国家版权局与香港海关《保护版权及打击盗版光碟合作互助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版权局与香港海关《保护版权及打击盗版光碟合作互助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5-19 17:15:33  作者: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021121                         国权办[2002]19

近年来,内地和香港两地执法部门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两地光盘侵权盗版活动仍时有发生,不但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对外形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版权执法部门的合作,联手打击光盘侵权盗版活动,国家版权局与香港海关于200282在香港签署了《国家版权局与香港海关保护版权及打击盗版光碟合作互助安排》(下称《合作互助安排》,见附件)。

为了有效执行该《合作互助安排》,有力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合作互助安排》的规定,应香港海关请求,国家版权局将协助核实涉及内地音像制品的电子出版物在港加工光盘的委托书和授权文件等有关著作权问题。

二、对香港海关委托国家版权局查证的有关事项,涉及北京地区的,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核实;涉及其他地区的,委托当地省级版权管理部门进行核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省级版权管理部门收到有关委托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查证工作并报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将查证情况反馈给香港海关。

三、接受香港海关请求,需核实查证的内容包括:

(一)委托书上记载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光盘委托加工单位是否真实;

(二)委托单位发出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光盘复制委托书是否真实;

(三)委托单位发出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光盘加工委托,是否经过了著作权人的授权。

四、200110月,新闻出版总署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不得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的通知》,明令禁止内地企业到境外加工光盘。因此,在履行《合作互助在安排》过程中,如发现内地出版、发行单位及其组织和个人违规进行境外加工、走私光盘等行为,国家版权局将把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并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落实《合作互助安排》,对促进内地、香港版权执法部门的信息交流与通力合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对内地版权执法部门工作作风和工作质量的检验,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做好此项工作。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newknowledge/2008/0519/content_506.htm

责任编辑:bianji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评论 0条评论  发表/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返回顶部】【关闭窗口】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相关文章  


投诉咨询电话:010-51666587 投诉信箱:coapu@chineseall.com
Copyright⊙2005-2006 coapu.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8009851号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号码:1101081499
本网版权属COAPU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有转载需求的用户可直接与coapu@chineseall.com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