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在北京等地设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办处的批复
国家版权局 《关于在北京等地设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办处的请示》(中版权字[2003]第3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北京、上海、广东、苏州设立软件著作权登记代办处。 希望你们认真落实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国家鼓励软件开发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提高软件登记工作效率和更好地为软件著作权人提供便捷的服务;抓紧做好代办处机构的组织筹建工作,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代办处工作细则》对地方代办处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使其规范有序地开展软件登记工作,为国内外软件著作权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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