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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抄袭剽窃行为处理意见的函

2008-05-19 09:53:08  作者:国家版权局版权司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   2004820                            权司[2004]43

 

         你社来函[2004)冶社总编字第30]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你社来函反映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耐火材料生产技术与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实务用书》(1SBN-7989-0276-7)抄袭你社图书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46条列举的侵权行为,依法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只能管辖著作权法第47条所列举的苏还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对你社投诉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管辖权。因此,建议你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抄袭你社图书的侵权行为。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newknowledge/2008/0519/content_503.htm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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