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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电总局拟成立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的复函

2008-05-07 09:27:05  作者:国家版权局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国权【2004】16号

    《广电总局关于请支持成立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的函》(【2004】广发影字619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为保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局支持你局所属的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成立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

    二、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作为电影节的版权保护社会团体,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电总局、著作权主管部门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的知道、管理和监督。因此,建议对该协会的章程做相应修改,以体现上述原则。

    三、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作为行业维权组织,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业务活动应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电影著作权人如需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newknowledge/2008/0507/content_4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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