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对著作权经营许可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22号 《关于著作权经营许可问题的请示》(琼版发〔2003〕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买卖实际上是一种将著作权进行转让的法律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因此,从事著作权买卖经营不需要经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但经营者应遵守有关国家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 二、如果受他人委托办理涉外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则是一种著作权涉外代理行为。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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