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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办理安川公司投诉案的批复(国权办[2003]19号)

2008-04-29 10:19:5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三、如果系争的控制程序被认定为侵权复制品,被诉公司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该公司销售的变频调速器中含有嵌入式程序,其销售变频调速器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销售软件?如果系争的控制程序被认定为侵权复制品,是否可以追究该公司发行侵权软件复制品的责任?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系争的控制程序被认定为侵权复制品,可以适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被诉公司应该承担销售侵权软件的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种意见的理由是:1、该控制程序对变频调速器的功能举足轻重,控制程序的优劣对变频调速器的价值影响巨大,如果没有控制程序,变频调速器也就没有什么价值了;2、被诉公司在销售变频调速器的同时,事实上以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了软件的复制品,构成了销售软件的行为;3、《条例》第二十四条没有规定适用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即使该公司没有过错,不知道其销售的变频调速器中含有侵权的嵌入式软件,也应该承担销售侵权软件的责任,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讨论中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系争的控制程序被认定为侵权复制品,也难以适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被诉公司不应该承担销售侵权软件的责任。这种意见的理由是:1、被诉公司销售产品的标的是变频调速器而不是软件,把销售变频调速器的行为认定为销售软件的行为缺乏依据;2、如果因为所经销的产品中含有侵权的嵌入式软件就要承担销售侵权软件的责任,那么一旦某款电视机含有侵权的元器件,所有经销该款电视机的批发商、零售商如百货商店、大卖场等都将成为侵权者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交易的安全性将无法保障,洗衣机、空调机、摄像机等等几乎所有电器产品的经销商将无所适从;3、从软件推导到其他类别的作品,如果某报纸刊登了侵犯著作权的文章或图片,除了报社承担侵权复制的责任以外,销售该报纸的邮局、书报亭、报童等是否承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侵权责任?4、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即使认定被诉公司销售变频调速器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软件复制品,他也只需要证明其所销售的变频调速器的合法来源,换言之,如果该公司销售的变频调速器的来源合法,他就不承担侵权责任;5、如果系争的控制程序被认定为侵权复制品,该公司应该承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停止销售含有该控制程序的变频调速器、消除侵权的控制程序。

 

 

  四、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以《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依据作出行政决定?

  如果系争的控制程序被认定为侵权复制品,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诉公司至少应该承担停止销售含有该控制程序的变频调速器、消除侵权的控制程序的法律责任。那么,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行政决定?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讨论中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本案中,停止销售含有侵权程序的变频调速器、销毁侵权复制品是被诉公司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管机关,当然有权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条例》第三十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应该遵守,法院可以依据这条规定作出判决,但是行政机关无权以这条规定为依据作出行政决定,相同的情形是,行政机关无权以《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依据作出行政决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以后,行政机关也无权再以原《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为依据作出责令赔偿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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