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与版权管理部门联合打击著作权犯罪的规定
公安部、国家版权局 一、案件的互通 著作权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 具体而言,著作权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时,应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线索)通报函;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认定调查报告; (三)侵权复制品样品材料; (四)侵权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而公安机关向著作权管理部门通报行政违法案件线索时,应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线索)通报函; (二)涉嫌行政违法案件情况的认定调查报告;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二、案件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自接到著作权管理部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可商请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立案,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著作权管理部门;认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著作权管理部门。 著作权管理部门自接受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侵犯著作权等行政违法事实的,依法决定立案,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等行政违法事实的,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 (二)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在立案查出著作权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原则上应一案一送。如果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协调会。对决定移送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著作权证明等材料汇总移送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加强著作权鉴定工作,并推动组建著作权鉴定机构,为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案件提供相应的执法保障。 (四)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决定打击对策,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联合打击工作以“精确打击”和“全程打击”为方针,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查明盗版侵权复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包装等各个环节的策划者、组织者、参与者,摧毁整个犯罪网络。 上述所称“重大案件”,是指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价值巨大、涉及跨国境犯罪团伙或其他双方研究决定应当联合打击的案件。 (五)著作权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共同研究查处工作。双方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立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通知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侵权复制品和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的移交手续。公安机关需要到场查验有关涉案物品或者收集必要的侵权复制品样材的,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积极协助。 (七)公安机关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问题需要咨询著作权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向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书面提出认定要求,并附送涉嫌侵权复制品的样材、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除案情复杂的以外,著作权管理部门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著作权管理部门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参考。 地方公安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问题需要咨询上一级著作权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先将有关情况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向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八)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相互支持协助,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共同开展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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