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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2008-06-02 16:15:58  作者:bianji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根据我国《刑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目前在著作权方面主要存在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

  一、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上所称“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
  以上所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以上所称“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上述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中所列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单位犯以上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处罚。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coapulaw/2008/0602/content_566.htm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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