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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管辖

2008-06-02 16:08:05  作者:bianji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coapulaw/2008/0602/content_559.htm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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