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1971)
尼联盟各国的关系上。
有关第十一条的决议 修订世界版权公约会议,考虑了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间委员会的问题,对此附加了本决议,特决议如下: (一)委员会创始时应包括依1952年公约第十一条及其所附的决议而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的 十二个成员国的代表;此外,还包括以下国家的代表: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日本、墨西哥、塞内加尔和南斯拉夫。 (二)任何未参加1952年公约并在本公约生效后召开的本委员会第一次例会之前未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由委员会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其第一次例会上选择的其他国家来取代。 (三)本公约一经生效,依本决议第(一)款成立的本委员会应被认为按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组成。 (四)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委员会应举行一次会议。此后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 (五)委员会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立自己的程序规则: 甲、委员会的成员国任期通常应为六年,每两年有三分之一成员国离任,但经理解:首批三分之一成员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生效后召开的第二次例会结束时终止,下一批三分之 一成员国的任期应在第三次例会结束时终止,最后一批三分之一成员国的任期应在第四次例会结束时终止。 乙、委员会递补空缺职位的程序、成员资格期满的次序连任资格和选举程序的规则, 应以平衡成员国连任的需要和成员国代表轮换的需要,以及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三)款的各点考虑为基础。 希望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提供委员会秘书处的人员。 下列签署人交存各自的全权证书后,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71年7月24日订于巴黎,正本一份。 《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 7月24日巴黎修订本 关于本公约适用于无国籍 本议定书及《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7月24日巴黎修订本(下称 “1971年公约”)各参加国,承认下述各项规定: (一)为实施1971年公约,应将通常居住在本议定书参加国的无国籍人士及流亡人士视为该国国民。 (二)甲、本议定书须经签署,并须经批准或接受,也可加入,如同1971年公约第八条所规定那样。 乙、本议定书于有关国家交存批准、接受或加入证书之日起对各该国生效,或于1971年公约对各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以两个日期中何者在后为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于巴黎, 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一份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总干事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各签字国。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 7月24日巴黎修订本 关于本公约适用于某些国际组织作品的附件 议定书之二 本议定书及《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7月24日巴黎修订本(下称“1971年公约”)各参加国,承认下述各项规定: (一)甲、1971年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版权保护,适用于联合国、联合国所属各专门机构或美洲国家组织首次出版的作品。 乙、1971年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同样地适用于上述组织或机构。 (二)甲、本议定书须经签署,并须经批准或接受,也可加入,如同1971年公约第八条所规 定那样。 乙、本议定书于有关国家交存批准、接受或加入证书之日起生效,或于1971年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以两个日期中何者在后为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71年7月24日订于巴黎,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一份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总干事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各签字国,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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