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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8-04-29 10:38:56  作者:国家版权局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案处理;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等与案件调查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分为以下三类进行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协助参与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 提供被举报人的部分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 提供被举报人的少量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未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六条 根据举报的侵权盗版案件影响程度或查获的违法财产数额,结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举报类别确定奖励数额。每个案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案情重大,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案值数额巨大的案件,奖励金额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 两名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仅奖励在先举报人;两名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 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人员的获奖条件:

  (一)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过程中,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人员或其他帮助,并对查处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

  (三)查处的案件已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每个案件对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在10万元以下,对有功个人的奖励一般在1万元以下。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不受此限。

  第十条 举报中心定期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数额,并通知受奖人领奖。

  第十一条 受奖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凭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或本人身份证,及时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许可,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有关信息,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不影响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奖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规定的适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coapulaw/2008/0429/content_4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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