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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2008-04-29 10:24:02  作者:国家版权局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 mso-font-kerning: 0pt">10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登记费收取标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使用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申请表、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coapulaw/2008/0429/content_4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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