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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2008-04-16 13:49:57  作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二)扣缴税款凭证;

    (三)《月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稿酬收入)》(表样

附后);

    (四)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月份文件个人收入明细表(稿酬收入)》由扣缴单位在向作者支付稿酬时填写两份,扣缴单位留存一份作为记帐原始凭证,另一份按要求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五条扣缴单位每次向个人支付的稿酬,无论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均须如实填写《月份支件个人收入明细表(稿酬收入)》。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支付稿酬时,必须由作者签字领取。对不能由作者签字直接领取稿酬的,扣缴单位应在《月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稿酬收入)》(留存联)后粘贴汇款凭证并在“作者签名”栏注明“汇款”字样备查。对一人代替多人签字领取的稿酬,应合并为一人的稿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同一作品有两个以上作者的除外。

     第十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其中的《月份文件个人收入明细表(稿酬收入)》要按照《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主管地税机关不得按照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没有列入《月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稿酬收入)》的个人收入;

     (二)列入《月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稿酬收入)》但没有作者签字又没有汇款凭证并注明“汇款”字样的个人收入。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将《月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稿酬收入)》做为本单位会计核算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凡未在《月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稿酬收入)》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稿酬,主管地税机关在计算征收扣缴义务入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200111起执行。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coapulaw/2008/0416/content_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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