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 辽地税[2000]350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辽宁省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本规定所称“作品”是指中外文字、图片、书画、音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雕刻作品、手工作品、翻译作品以及其它作品。 第三条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均应按照稿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将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二)作者去世后,个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三)出版单位的职工在本单位因发表作品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外的所得; 第四条出版单位是指各类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五条稿酬所得的纳税人为出版发行作品取得所得的个人;法定扣缴义务人为向作者支付稿酬的出版单位。 http://www.coapu.org/coapu/coapulaw/2008/0416/content_40.htm 责任编辑:bianji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