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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2008-04-16 13:19:47  作者:国家版权局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size="3">第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著译,按本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著译(国外未曾出版过),在我国

首次出版者(不含翻译或重印),稿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出版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社的稿酬实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有关出版行政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各级

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社的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稿酬的管理,监督执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如有违反者,版权行政机关要

予以纠正。各出版社应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报纸、期刊可参照执行,但不付印数稿酬。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7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初版的书籍以本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和

印数稿酬;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版权局。

                                             1990-6-15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coapulaw/2008/0416/content_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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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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