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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2008-04-16 13:19:47  作者:国家版权局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dent-count: 1.71">2)著译者死亡超过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第九条 一部书稿分别出版不同字体的版本,或以几种装帧形式出版,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编进另一

书时,除对首次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印数,付印数稿酬。

出版社将一种书籍分地印造,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

第十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诗词每10行作千字算(曲艺等韵文体行数计算从诗词)。旧体诗词稿酬可酌量

提高。乐曲、歌词、画稿、地图等付酬办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

算。标点排在行外的,字数加110计算。

出版社编辑部增加的例言、说明、注解、目录、索引或其他附件,书上排印的中缝、书眉、页码和翻译书籍中就原书复制的图表以及附录转载

的文件资料,均不计稿酬;但翻译书籍的附录、图表内夹有译文的,译文部分计酬。

第十一条 封面和图表的设计,以及中外文对照表的编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付酬标准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出版者同著译者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预付稿酬,由合同约定,但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

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

第十三条 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著译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1020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对著译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100

本以内者,可以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coapulaw/2008/0416/content_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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