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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2008-04-16 13:19:47  作者:国家版权局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7元,不付印数稿酬。

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按每万字20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按每万字20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1020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著,可适当提高,但每万字不超过40元;不

付印数稿酬。

第四条 印数稿酬

(一)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

1)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

2)印数超过一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数超过一万册的,按本

条第(一)款之(2)的规定支付。

(三)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不论初版还是重印,出版社均应在版本记录页上如实注明印

数。

(四)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

准付酬;超过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coapu.org/coapu/coapulaw/2008/0416/content_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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