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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2008-04-16 13:19:47  作者:国家版权局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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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12元(不付印数稿酬)。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10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8元(不付印数稿酬)。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10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超过15元(均不付印数稿酬)。

4)词书稿: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百科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24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5)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40%至60%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

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410元,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

付。

7http://www.coapu.org/coapu/coapulaw/2008/0416/content_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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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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