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COAPU法规首页 >> 部门规章 >>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2008-04-16 13:19:47  作者:国家版权局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

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

1)著作稿:每千字10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

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著作者按该著作翻译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著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

http://www.coapu.org/coapu/coapulaw/2008/0416/content_39.htm

[1] [2] [3] [4] [5] [6]
责任编辑:bianji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评论 0条评论  发表/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返回顶部】【关闭窗口】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相关文章  


投诉咨询电话:010-51666587 投诉信箱:coapu@chineseall.com
Copyright⊙2005-2006 coapu.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8009851号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号码:1101081499
本网版权属COAPU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有转载需求的用户可直接与coapu@chineseall.com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