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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2008-04-16 13:11:19  作者:国家版权局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1999年4月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条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

 

  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http://www.coapu.org/coapu/coapulaw/2008/0416/content_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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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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